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其在離婚時給予的一次性幫助,如何界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2)如果離婚時,一方無住房的?!彪x婚時一方沒有住房,另一方可以在自己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居住權或所有權,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
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皖公網安備 34070202000291號